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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接触史旅行史者应严格依法处理

来源 : 中国妇女报

时间 : 2020-02-1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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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疑似病人或和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在接受询问时隐瞒接触史、旅行史,也不自觉隔离观察,会置他人于传染病风险之中

● 个别人在明知自身感染的情况下还频繁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这就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 我们每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

近日,多地发生故意隐瞒到湖北旅行史或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史的事件,当事人不主动报告,有的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还多次到公共场所活动。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发现,多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对当事人作出了刑事立案侦查,其中多数公安机关认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的认为是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的认为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大多数案例中,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商榷,需要考虑个案具体的情形和产生的危害后果。新冠肺炎传染性极强,没有特效药,为确保公共安全只有切断传染渠道。每个人不要心存侥幸,要如实汇报接触史和旅行史,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家人和其他人都有好处。

隔离你也是在帮助你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王晨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共卫生领域防控传染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切断传染渠道。在传染病暴发期,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越少越好,要有一些基本的保护措施,戴口罩,勤洗手。从感染区回来的人应有自觉和警惕,由于潜伏期长且隐蔽,最好要自我隔离,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有些疑似病人或和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在接受询问时隐瞒接触史、旅行史,也不自觉隔离观察,有的传染了家庭成员,有的传染给看病的医生和其他人,置他人于传染病风险之中。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王晨光看来,隐瞒接触史或者旅行史的人可能有一些顾虑。有的可能怕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有的可能觉得说出来脸上无光。好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一定被传染上。现在,医学已经证明,好多情况下潜在的新冠病毒携带者检查不出来,不发热最后也被确认感染。这种侥幸心理会对别人带来风险,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确实也有个别人在明知自身感染的情况下还频繁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这就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隔离不是关监狱,不是法律处罚,而是对疑似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王晨光说,隔离是观察、预防的手段。这是在帮助你,有什么担心呢?如果是担心家里的老人孩子没有人照顾,可以通过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解决。

目前大多数案例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制范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案例中,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商榷。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隐瞒接触史或者旅行史时还未确诊,他们出于各种不同的心理想避免隔离,这与故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有本质区别。就目前的一些案例看,大多数还是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不枉不纵,才能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了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四项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赵军告诉记者,新冠肺炎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也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理。隐瞒接触史,拒绝、逃避隔离治疗,一般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追究。

在赵军看来,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治疗,外出接触其他人造成传染病的传播,通常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出于某种特殊心理,如报复社会、发泄不满,故意不采取防护措施,故意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以传播疫病,这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军说,在这次疫情中确诊后都会强制隔离,这种极端案例不会太多。

每个人都要提高防范意识和公共意识

王晨光告诉记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个人都必须接受疾控和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是在社会环境中运行的,不要把法律当作真空、玻璃瓶里的条文,要看到社会情况怎么样。当前处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没有别的途径,只有切断传染源才是有效的。法律适用需要考虑具体社会环境,分析隐瞒相关事实造成的社会危害,这是最关键的。

在王晨光看来,公共卫生法每一个决策、每一个措施,会带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在当前的应急状态下,公民的一些个人权益会受到削减,比如疑似病人确诊前需要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可能会丧失逛商场的自由,但这是在维护他的健康,如果他以自由为借口,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接触他人,就是对公共健康的危害。

王晨光说,每个人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不能把自身的自由绝对化,更不能以自身自由的名义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

“我们每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赵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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