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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托养机构辐射开展居家服务

来源 : 互联网

时间 : 2024-11-0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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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市民政局起草的《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评估后的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为残疾人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同时,本市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辐射开展居家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入户服务、远程服务。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10月26日。

对残疾人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将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改善服务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运营环境,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公益慈善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帮助与支持。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可根据业务范围提供医疗、精神慰藉、康复辅具、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辐射开展居家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入户服务、远程服务等。残疾人托养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

应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

为做好医疗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残疾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联系人。残疾人托养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在服务方面,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护理人员等专业服务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可根据残疾人需要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使用训练,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或租赁服务,为残疾人获得和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提供便利条件。

机构可以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

在运营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消防安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托养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相关标准,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在机构内活动所需的全程无障碍通道、无障碍住房、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应在公共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实时监控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在监督方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市级民政部门应监督指导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残疾人托养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残疾人托养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科技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同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专业能力、运行状况等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分级管理、定点服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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